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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權介紹:中國大陸商標制度
商標種類:
商標定義: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識,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位、三維標識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商標權期間:
國際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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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為巴黎公約、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等國際條約的會員國,商標申請人得依上述各國際公約的規定,於提出第一次商標申請案後6個月內向中國提出商標申請時,得主張國際優先權;要求以外國商標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優先權日,並以優先權日作為商標審查及
判斷先申請原則之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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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特別注意:台灣與中國大陸雖然均為WTO會員國,但因雙方政治問題尚未解決,目前雙方相互不承認專利、商標申請案的國際優先權。但如以其他國家申請案主張國際優先權時,則被接受。
申請前商標檢索:
使用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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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前不要求使用商標:中國不要求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前,必須使用該商標。預備使用該商標即可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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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後使用商標:經核准註冊後,商標權人應積極使用自己註冊的商標,藉以累積商譽提高商品價值。中國商標法規定,商標註冊後,若一直未使用或有繼續停止使用滿3年的情形,得
撤銷其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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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使用商標:商標權人得以其註冊商標授權他人使用,商標授權應向主管機關登記備案。由被授權人使用該商標,視為已使用該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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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使用商標:商標權人或其被授權人應該以其核准註冊的商標圖樣,使用於其指定的商品/服務上,不得任意變更、刪減或附加其商標圖樣;否則可能被視為未使用其註冊商標。
商標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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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斯分類:中國採用尼斯國際商標分類(Nic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共分為45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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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類一申請:一件商標註冊申請案,僅可指定使用於一個商標分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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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同類商標:與他人申請或註冊在先的商標相同或構成近似,但指定於不同商標分類中提出註冊申請時,若該非同類的相同
或近似商標在市場上並無產生混淆誤認的可能,並且無造成不公平競爭情事者,仍可被核准註冊。若他人申請或註冊在先的商標為一「
馳名商標」時,則認定有產生混淆誤認以及造成不公平競爭的情形。
商標審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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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審查:商標提出申請後,
中國商標局(China Trademark Office,
CTMO)自動對該申請案的申請文件以及指定的商品/服務及其分類等進行形式審查。如申請文件不完備或指定的商品/服務及其分類等不明確時,則要求申請人於限期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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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審查:通過形式審查的商標申請案,隨即由中國商標局(CTMO)自動進行實質審查,審查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如為商品的普通名稱、說明性文字或產地名稱等,視為不具識別性;
另外,申請註冊的商標如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馳名商標,或者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容易導致混淆者,均不予核准註冊。經實質審查未發現有上述情形或有不合商標法規定的情形時,該商標即可被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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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審:實質審查過程中,審查委員如認為申請註冊之商標有不合商標法之規定時,得駁回申請。商標申請人不服時,得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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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時間:中國商標局(CTMO)在收到所有申請文件後,約2-3年作出審查決定。
註冊前異議程序:
商標註冊步驟:
商標申請案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確定者,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申請人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取得商標權。
撤銷程序:
商標延展: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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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為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聯盟(Madrid
Union)的會員國,商標國際註冊申請人得依馬德里協定或議定書(Madrid
Agreement or Protocol)的規定,指定中國保護其商標國際註冊或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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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台灣與中國大陸間的政治問題尚未解決,目前雙方互不承認專利、商標申請案的國際優先權。因此,台灣國人如欲申請中國大陸的專利、商標申請案或
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案時,應儘早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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